陕西裕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陕西裕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9576号 原告:陕西裕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咸阳市XX房XX中心,住所地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陕西裕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XX房XX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双方合同争议选择为仲裁,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裕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