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9576号
原告:陕西裕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咸阳市XX房XX中心,住所地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陕西裕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XX房XX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双方合同争议选择为仲裁,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裕阳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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