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华建筑公司

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华建筑公司、北京隆华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冀民三初字第1032号
原告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华建筑公司。
被告北京隆华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华建筑公司、北京隆华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原告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邢新同
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