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3执异175号
第三人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曾用名称:中国银行北京市顺义区支行),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信用代码×××。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北京金棉针织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板桥段**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京华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南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北京金棉针织有限公司、北京京华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变更人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变更人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变更人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变更人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焦荣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