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华建筑公司

北京金棉针织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3执异175号
申请变更人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1幢A16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聪,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银行北京市顺义区支行,住所地顺义区府前西街。
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京金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全营镇牛板路板桥段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京华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全营镇板桥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北京市顺义区支行与北京金棉针织有限公司、北京京华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变更人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变更人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变更人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变更人中财长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