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12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鑫丰源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前黄甫村。
法定代表人:杨科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杨科胜,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国际会展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徐州盛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七里沟新华阳光花园1-3-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怀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滕州市鑫丰源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盛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鲁0481财保9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盛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担保人杨科胜名下的位于滕州市海上明月小区8-1-2001室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盛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杨科胜名下的位于滕州市海上明月小区8-1-20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昭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