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永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集能燃气(新沂)有限公司、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696号
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一号路以西卓窑变电所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一蒙,该公司经理。
被告:集能燃气(新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龙河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国际会展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集能燃气(新沂)有限公司、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47元,由原告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苗 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邵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