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苏博彭建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92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国际会展中心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博彭建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徐州市云龙区食品城万安路一号(家装文化产业园)二楼A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博彭建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9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8、62×××02里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65、62×××65里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共计90万元。因未足额保全到相应财产,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补充提供了财产线索:江苏博彭建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解放桥支行1700000101201002173822、**名下交通银行徐州支行6222620230001170858、**支付宝账号13×××99、微信账号13×××99、**在江苏博彭建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100%的股权、在徐州万居整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25%的股权、在江苏荟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42%的股权;***支付宝账号13×××06、微信账号13×××0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8、62×××02里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名下交通银行徐州支行6222620230001170858、支付宝账号13×××99、微信账号13×××99里的存款;
三、冻结**在江苏博彭建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100%的股权、在徐州万居整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25%的股权、在江苏荟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42%的股权;
四、冻结***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65、62×××65里的银行存款;
五、冻结***支付宝账号13×××06、微信账号13×××06里的存款。
上述一至五项,保全金额共计90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侠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曹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