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市茂源涂装有限公司、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5139号
原告:徐州市茂源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食品城万安路一号苏海车业国际博览城A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施,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国际会展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洋洋,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玉梅,女,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茂源涂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林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市茂源涂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茂源涂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海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许冬梅
书 记 员 高雅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