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财保624号
申请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联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国际会展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熠,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范金权,男,195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徐州市小南山休闲渡假村,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种羊场。
负责人:佟大斌。
被申请人:佟大斌。
申请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范金权、徐州市小南山休闲渡假村、佟大斌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3xxxx23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范金权、徐州市小南山休闲渡假村、佟大斌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凤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