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刘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
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202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同时扣除被告林宝钗已向原告支付过的利息3000元);二、被告***对上述被告**应当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联泰骏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宝钗、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5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9日以“被执行人作出相关解决方案承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生效。
审判长  沈志刚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孙 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