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

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7民初3530号
原告: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湖陵二路东、北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CBNBP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