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7民初3530号
原告: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湖陵二路东、北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CBNBP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