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

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鱼台县鲁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27民初303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鱼台县鲁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鱼台县鲁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申请人用现金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鱼台县鲁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广玉
书记员  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