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达水务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湖陵二路东、北环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达水务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时启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