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

***、***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242号
原告:***,女,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兑义,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王鲁镇张庙村北168米。
法定代表人:李运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海涛,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泽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云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