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财保16号
申请人:**众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朝阳路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文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清风岭镇长在营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黑山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市。
被申请人:营口东昇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路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申请人**众泰供热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现申请人以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准确财产线索为由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众泰供热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