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6580号
原告:杭州信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斗门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余洋,总经理。
被告: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明街道智慧园7幢深蓝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舒圣满。
原告杭州信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信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信牵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信牵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信牵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顾炳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