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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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5001号
原告:长兴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长乐村918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兴泗*****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因原告长兴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兴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有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