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长兴泗*****有限公司、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5001号 原告:长兴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长乐村918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兴泗*****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因原告长兴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兴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有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