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7730号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和西十一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史祺,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亿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东玉河村大刘庄南侧平房。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亿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京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