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8308号
原告:北京清源合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180号9层1005。
法定代表人:王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峻岩,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婷婷,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B座618。
法定代表人:赵凤秋,经理。
原告北京清源合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清源合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清源合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立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思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