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94民初990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2024年05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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