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辽0124民初3418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河南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某给付欠款8243.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货款本金8243.12元为基数,按每日0.015%的标准,自逾期之日2024年10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京东商城注册用户,用户PIN码:jd—7bde687d51849。2024年8月19日,被告经实名认证,线上签订了《白条信用赊购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购买京东平台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可以享受分期或延期付款的赊购服务,该赊购服务的营销推广名称为“白条”。协议签订后,被告使用“白条”在原告处购买了多样商品并已成功签收,但未按时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43.12元,已严重违约,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违约金。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刘某系京东商城注册用户,用户PIN码:jd—7bde687d51849。2024年8月17日,被告经实名认证,线上签订了《信用赊购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购买京东平台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可以享受分期或延期付款的赊购服务,该赊购服务的营销推广名称为“白条”。同时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费率为0.015%(日),折算年化费率为5.475%。协议签订后,被告刘某使用“白条”在原告处购买了电子产品及生活用品并已成功签收,刘某最后一次购买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分24期付款,于同年9月26日还完第1期后再未还款,现被告刘某尚欠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货款8243.12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在原告处购买商品,应该按照约定将货款支付给原告。现被告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243.1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刘某应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违约金、违约金费率按照每日0.015%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8243.12元及违约金(以8243.12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费率按照每日0.015%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刘某负担(由被告刘某直接给付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自觉主动向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