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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6民初3652号 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