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83民初5652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
被告:李某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