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21民初6514号 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表示被告***已还款,其公司不再交纳诉讼费,申请撤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