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8007号
原告:北京神州同飞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香颐北里(17-B)**202。
法定代表人:肖永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威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
法定代表人:郭剑涛。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神州同飞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威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神州同飞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汪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