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威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109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1年6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被申请人:浙江威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14313919XB。
法定代表人:郭剑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浙江威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威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