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

景宁永虹毛竹片厂与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1127民初503号
原告景宁永虹毛竹片厂诉被告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合同的相对方为罗政荣。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将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景宁永虹毛竹片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昱婧
代书记员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