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733号
原告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瑞安市江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38.5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魏杨豹
代书记员 周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