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

景宁荣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1127执14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景宁荣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2019)浙1127民初767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景宁荣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需履行9284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21元、执行费116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电子商务、金融理财、人民银行、民政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景宁畲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景宁畲族自治县公积金中心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2019)浙1127执341号案件及其他法院案件均进行了冻结,本院冻结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浙C×××××、浙C×××××的小汽车两辆,本院已另案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房产、股权、有价证券、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06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928400元及利息、诉讼费7121元、执行费1168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到期案件还未执行完毕,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炳坤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但并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潘炳坤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景宁永安建材经营部。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27执14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海龙
书记员  毛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