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百亨乳业有限公司、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28执1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百亨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3民终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百亨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退还浙江百亨乳业有限公司273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要求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庭配合调查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走访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核实了其报告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8××××的长安牌汽车和车牌号为浙C9××××的雪佛兰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未实际扣押到;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百亨乳业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至2020年6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百亨乳业有限公司,并征求了其是否移送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浙江百亨乳业有限公司不同意移送破产,也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然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8执14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世平 审 判 员 张云昆 审 判 员 项旭旸
代书记员 周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