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仙降街道双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381民初4478号
原告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建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四甲村经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四甲村经合社在原告起诉前因村居合并而变更为瑞安市仙降街道双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双江村经合社),故原告申请将被告变更为双江村经合社,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松、被告双江村经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四甲村经合社已变更登记为双江村经合社,故其在变更前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双江村经合社继受。四甲村经合社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将案涉排水管道工程发包给原告耀建公司,双方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案涉工程经被告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造价亦经第三方审核,且双方对于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91878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未竣工验收的抗辩,与其在2018年2月9日出具内容为认可工程已验收合格的证明不符,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要求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由于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被告要求就质量问题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故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完工合格后结清全部工程款,逾期未付,则应支付欠付部分工程款的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年利率4.15%计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四甲村经合社排水管道工程。2017年10月16日,原告进场施工。2017年10月23日,原告与四甲村经合社签订《排水管道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本工程为包材料、人工、机具费;具体工期90天;中标款为663272元,工程量结算以实际安装为准;工程款分三期支付,完工合格后结清全部工程款。2017年12月21日案涉工程竣工。被告自认在路面铺好后便投入使用。2018年2月9日,四甲村经合社出具证明,载明“工程已验收合格,符合标准”。而后,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四甲村经合社委托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于2019年6月6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书》,审定金额为876765元。2019年6月20日,原告与四甲村经合社均在工程造价审定单上盖章予以确认。庭审中,经原、被告确认,原告已收到工程款663272元。 另查明,四甲村经合社因村(社区)规模进行优化调整,于2019年9月12日注销工商登记,并于同年10月28日登记为双江村经合社。 再查明,2020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 以上事实由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排水管道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审核书、证明等予以证实。
一、被告瑞安市仙降街道双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1878元及逾期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2069元,由被告瑞安市仙降街道双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林敏
(代)书记员  木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