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

**、***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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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7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浙江渤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团结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0805589513。
法定代表人:包妙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明义,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景清,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屿村兴瓯小区8幢802号。
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文瑞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84508146N。
法定代表人:潘炳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建公司”)、浙江渤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渤海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渤海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渤海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浙江渤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蓝松娟
审判员毛娟英
审判员陈芳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毛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