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25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兴坤,系原告之子,男,199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潍坊天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韩述光。
原告***与被告***、潍坊天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路晓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迎迎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