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黑27**民初858号
原告:***,男。
被告:韩双全,男。
被告:***,男。
被告:大兴安岭开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镇西出口伴行公路主线东、支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登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香坊金融大厦**和**。
负责人:范鸿东。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行署街春光鑫苑小区**楼**商服
负责人:焦淑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韩双全、***、大兴安岭开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经审查,原告起诉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系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永钦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