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03民初100号
原告:大兴安岭开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林区新林镇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大兴安岭开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兴安岭开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新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兴安岭地区加漠公路养护事业中心,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胜利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大兴安岭地区加漠公路养护事业中心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兴安岭开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兴安岭地区加漠公路养护事业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
月15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开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兴安岭开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兴安岭开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78.00元,减半收取计3939.00元,由原告大兴安岭开元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