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6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广执字第012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绿茵环境装饰有限公司,住扬州市联谊花园209栋421室。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扬劳人仲案字(2014)第47号,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市绿茵环境装饰有限公司2426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期限)。
审判员张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