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2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T5319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1层E区2028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笪佐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3,028.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欢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星辰
书 记 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