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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234号之一
原告: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T5319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1层E区2028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笪佐立。
原告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忠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78.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78.63元,由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欢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星辰
书 记 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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