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0)粤0304执29732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4执29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腾邦盐田港国际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粤0304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244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执行款共计141992.43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1999.89元后,剩余执行款共计139992.5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盐田区的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直 审判员 边国来 执行员 邢 欣
书记员 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