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腾龙化学(漳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民终1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腾龙化学(漳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雷镇疏港大道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9598890XU。
法定代表人:郑榕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霞,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小坑村工业区松沙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93497720。
法定代表人:易应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玲,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
上诉人腾龙化学(漳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化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龙化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达成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达成机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1、一审法院认定税率为13%系因法规的变更导致,为不可抗力事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腾龙化学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是,达成机械公司先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即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在达成机械公司尚未提供完税发票,且腾龙化学公司已经支付10万元货款的情况下,达成机械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达成机械公司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案已经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腾龙化学公司的上诉系其继续恶意拖欠货款的借口,由此造成达成机械公司更大经济损失。腾龙化学公司从2015年6月23日起就已经严重拖欠货款,构成根本性违约,应赔偿达成机械公司经济损失。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达成机械公司未起诉前一直和腾龙化学公司进行沟通,达成机械公司开具13%税率税票后,未能开具的4个点税费,达成机械公司同意退还对方。但腾龙化学公司非要达成机械公司开具17%税率的税票,但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税改政策,达成机械公司从2019年4月1日起已不可能再开具17%税率、金额为137812.5元的发票。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此系不可抗力导致,达成机械公司无能为力。三、腾龙化学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够成立,应维持原判。达成机械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曾开具过17%税率、总额为24.5万元的发票给腾龙化学公司,腾龙化学公司书面告知无法支付,将发票退回达成机械公司,此系其第一次违约(后达成机械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将全额发票销项负数,即所谓的“冲红”);拖欠一年之后,2016年1月13日达成机械公司重新开具7台、数额为107187.5元的17%税率发票给对方,但仅收到对方货款10万元,可见即使达成机械公司开具了17%税率的发票,对方也无按合同履约的诚信,此系其第二次违约;至2016年1月份,腾龙化学公司两次违约拖欠货款,后又声称发生爆炸,需重整后才有钱付款。至2021年1月,腾龙化学公司终于重整完毕,但又以发票税率为借口拒不付款。2017年11月13日起达成机械公司一直催款。2021年3月10日,双方协商由达成机械公司开具发票,腾龙化学公司收到后即付款。达成机械公司即开具了余款137812.50元、13%税率的发票给对方,准备收取14.5万尾款,对方再一次拒付货款,并于2021年3月25日退回税票(达成机械公司第二次将开好的金额为137812.50元的发票作废),要求达成机械公司开具17%税率的税票。如上所述,因国家税率调整,达成机械公司只能开具13%税率的税票,无法开具17%税率发票的过错不在达成机械公司,系因腾龙化学公司多次拖欠货款导致,其后果应由腾龙化学公司自行承担。腾龙化学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达成机械公司的经济损失。至2022年3月28日,腾龙化学公司尚欠货款14.5万元未付(未含违约金和达成机械公司的经济损失)。案涉合同约定,腾龙化学公司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这只是达成机械公司最基本的经济损失,对方逾期付款引起的过错责任,还有交通费等都未计算在内。腾龙化学公司2015年4月18日验收固定式液压登车桥共16台,所以从2015年7月11日起其应支付违约金62199元(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止)。具体为:(1)2015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违约1501天,违约金48302元。(2)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共违约610天,违约金16897元,合计62199元。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达成机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腾龙化学公司向达成机械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5199元(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1501天的违约金48302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的违约金168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腾龙化学公司承担。
腾龙化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达成机械公司立即向腾龙化学公司开具税率17%、金额为137812.5元的发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6日,腾龙化学公司与达成机械公司签订《腾龙化学(漳浦)有限公司固定式液压登车桥买卖合同》(合同编号DCC-SB-1031),合同约定:腾龙化学公司向达成机械公司购买固定式液压登车桥16台,合同总价为245000元,本合同项下的价格均为含税价格,达成机械公司全额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方式:验收款,在达成机械公司设备到达腾龙化学公司现场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满足腾龙化学公司技术要求验收合格,且达成机械公司提供合同总价100%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腾龙化学公司后,腾龙化学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达成机械公司合同总价的95%作为验收款,即232750元。质保金:若达成机械公司在质保期内完成保固责任且无违约扣款事项,则腾龙化学公司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合同总价5%的质保款12250元;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由于腾龙化学公司责任导致逾期付款,腾龙化学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15年4月18日,达成机械公司将16台固定式液压登车桥通过货运公司交付给腾龙化学公司并完成安装。2015年6月23日,达成机械公司开具了税率为17%、金额245000元的发票邮寄给腾龙化学公司,腾龙化学公司因暂时无法支付,将发票退回给达成机械公司,并于2015年8月20日发函告知达成机械公司。2015年8月28日,达成机械公司将金额245000元的发票销项负数,2016年1月13日,达成机械公司开具数额为107187.5元税率为17%的发票给腾龙化学公司,腾龙化学公司转账支付达成机械公司货款100000元,尔后,达成机械公司多次与腾龙化学公司联系要求付款事宜,并发函给腾龙化学公司要求支付货款,2021年3月10日,达成机械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137812.5元税率为13%的发票给腾龙化学公司,腾龙化学公司予以退回。
另查明,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腾龙化学公司与达成机械公司签订《腾龙化学(漳浦)有限公司固定式液压登车桥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达成机械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交付腾龙化学公司并安装调试合格,并按约定开具金额为245000元17%税率的发票给腾龙化学公司,腾龙化学公司发函告知设备款暂时无法支付,并将发票退回,达成机械公司已将发票销项负数,视为双方一致同意暂缓支付相应的货款,尔后腾龙化学公司支付部分货款100000元,余款未付,在达成机械公司多次催讨并重新开具金额为137812.5元的发票(税率为13%)后,腾龙化学公司未能在收到发票后15天内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继续支付达成机械公司货款145000元,并从2021年3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达成机械公司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至清偿之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腾龙化学公司辩解达成机械公司未能开具税率为17%的发票,给付条件未成立,一审法院认为,达成机械公司在开具全额税率为17%的发票后未能付款,而要求暂缓付款,且达成机械公司亦将发票销项负数,视为双方均同意暂缓付款,但双方未就付款期限达成新的协议,达成机械公司可随时向腾龙化学公司主张,而2021年3月10日,达成机械公司向腾龙化学公司开具了未付款发票,税率为13%系因法规的变更而导致,属于不可抗力事由,腾龙化学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因此,腾龙化学公司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腾龙化学公司反诉要求达成机械公司开具税率为17%、金额为137812.5元的发票系因腾龙化学公司要求暂缓支付的行为导致法律法规的变更,已客观不能实现,其后果应由腾龙化学公司自行承担,对其反诉请求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腾龙化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达成机械公司货款人民币145000元,并从2021年3月2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达成机械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三、驳回腾龙化学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452.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6.49元,由达成机械公司负担690.61元,由腾龙化学公司负担1535.88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腾龙化学公司负担,应于判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案经本院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达成机械公司诉请腾龙公司支付尚欠货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腾龙化学(漳浦)有限公司固定式液压登车桥买卖合同》第4.2条约定,在达成机械公司设备到达腾龙化学公司现场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满足腾龙化学公司技术要求验收合格,且达成机械公司提供合同总价100%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腾龙化学公司后,腾龙化学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5%作为验收款;第4.3条约定,若达成机械公司在质保期满完成保固责任且无违约扣款事项,则腾龙化学公司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合同总价5%的质保款;第4.4条约定,若达成机械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则腾龙化学公司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达成机械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将设备交付腾龙化学公司并安装调试合格,腾龙化学公司尚欠达成机械公司145000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6月23日,达成机械公司开具了税率为17%、金额245000元的发票邮寄给腾龙化学公司,腾龙化学公司因暂时无法支付,将发票退给达成机械公司,并于2015年8月20日发函告知达成机械公司。后经达成机械公司多次催讨,腾龙化学公司仅支付100000元货款。因国家政策调整,达成机械公司现已无法开具17%税率的发票,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无法成就。但付款条件无法成就的原因在于腾龙化学公司拖延支付货款,并非达成机械公司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开具17%税率的发票的合同义务,故腾龙化学公司以达成机械公司未开具17%税率的发票为由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支付尚欠达成机械公司的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腾龙化学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上诉人腾龙化学(漳浦)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孟庆彩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许伟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施清杭
书 记 员 蔡雪霞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