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2441号之一
原告:德州盛邦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华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817382100。
法定代表人:黄永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星,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创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田园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CDXGA8U。
法定代表人:闫秀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盛邦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创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鲁1403民初2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德州创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德州创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德州创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培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洪潇潇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