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保1217号
申请保全人:德州盛邦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永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德州创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田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闫秀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盛邦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德州创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0)鲁1403民初24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德州创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盛邦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德州创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丽
书记员孟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