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执恢122号之二
申请人:德州盛邦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北首新德塑业有限公司园内。
法定代表人:黄永超,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动岚健身服务部。
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与团结路交叉口白云国际负**。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执行德州盛邦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梁园区动岚健身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49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动岚健身服务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州盛邦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动岚健身服务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动岚健身服务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9月17日、2020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动岚健身服务部、**、**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保险投保信息,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3日交付40000元案款(经电话协商应交付案款为60000元申请人方同意和解,至今剩余20000元案款未到账,遂进入终本程序)。于执行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NLY2**小型汽车一辆,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
3、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动岚健身服务部、**、**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信息。
5、2020年12月2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德州盛邦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通报本案执行情况,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全面了解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因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1491民初1855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成国
审判员 魏晓宁
审判员 崔玉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