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945号
申请人:德州创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闫秀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州盛邦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州创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03民初2441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盛邦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4.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创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盛邦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4.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