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盛邦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某某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环某某车配件经营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财保1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环**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经营者:***,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环**车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环绮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环绮经营部、***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鲁1491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环绮经营部、***名下银行账户。现**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环绮经营部、***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其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环**车配件经营部、***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