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财保1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环**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经营者:***,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环**车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环绮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环绮经营部、***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鲁1491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环绮经营部、***名下银行账户。现**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环绮经营部、***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其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环**车配件经营部、***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