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捷亚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捷亚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6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捷亚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2号楼5-102室-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捷亚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338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0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查控,本案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267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于2025年6月1日届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