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保10219号
申请人深圳市凌野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N2区金成时代家园2栋1座29C(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25133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周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宏发田寮物流园1号A021、A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72488。
法定代表人:***。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0306民初2612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2019)粤0306执保144号案件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合水口支行账户40×××26内存款人民币1285181.18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2019)粤0306执保144号案件对深圳市周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合水口支行账户40×××26内存款人民币1285181.1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殷万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