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19)粤0306执保144、506号
深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周源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6民初261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院已依法冻结了深圳市周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合水口支行账户40×××26,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03947.21元,已实际冻结人民币103947.21元,保全期限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冻结案号为(2019)粤0306执保144号】;
二、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后,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者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20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三、你们提起诉讼、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颖0755-29941827
法官助理:陈恒丽0755-2994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