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周源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周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7364、736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N2区金成时代家园2栋1座29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25133P。
法定代表人:薛模珍。
被执行人:深圳市周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宏发田寮物流园1号A021/A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72488。
法定代表人:王京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周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28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规定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610827.88元及其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6执7364号,对一审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人民币6677.55元,本院依法予以追缴,案号为(2020)粤0306执7365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款项人民币695869.43元,其中人民币6677.55元划付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人民币9266元划付案件执行费用。余款人民币679925.88元为申请执行人可领取的案款。但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光明人民法庭来函,称本案申请执行人在(2020)粤0306执3437号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故请求扣划本案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319249.5元,并附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划付人民币319249.5元给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光明人民法庭。余款人民币360676.38元已经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28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280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