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寨子东村土石方挖掘工程处

某某;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0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寨子东村土石方挖掘工程处,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寨子东村。
被执行人:苏照中,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现在潍坊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1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盐滩村。
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照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威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部分判令:苏照中、***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1297.78元的90%即8216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本院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立案执行,后于2007年3月3日裁定中止执行。2018年3月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20元并转付申请执行人***。2018年12月29日,***与威海市寨子东村土石方挖掘工程处就本案未执行到位部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本案未实现执行债权以174680元转让给威海市寨子东村土石方挖掘工程处。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以(2019)鲁10执恢14号立案恢复执行,并裁定变更威海市寨子东村土石方挖掘工程处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在(2019)鲁10执恢14号恢复执行案件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领取拆迁补偿款但未履行执行义务,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且拒不报告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涉嫌犯拒执罪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理。2019年8月20日,本院裁定(2019)鲁10执恢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9月19日,被执行人***女儿**华代***履行义务,并将款项177200元交于本院,用于转付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寨子东村土石方挖掘工程处174680元,另支付执行费2520元,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寨子东村土石方挖掘工程处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为便于案件管理,本院再次立案恢复执行,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06)威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